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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涉毒逃犯仍为其提供帮助,这两人被刑拘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1/8/19 17:12: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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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省惠州市惠东籍涉毒逃犯丘某方(男,54岁,惠东人)伙同邱某利(男,惠东人,2014年已被执行死刑)在外地制毒被警方挂网追逃。2021年5月,丘某方潜逃七年后被惠东警方抓获归案。然而,办案民警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其儿子邱某杰(男,25岁,多祝人)、邱某利姐夫范某光(男,52岁,安墩人)为丘某方潜逃期间提供帮助,使其躲避法律制裁。


经查证,邱某杰明知其父亲丘某方是涉毒逃犯,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和手机;范某光也明知丘某方是涉毒逃犯,仍替丘某方隐瞒身份,并介绍其到惠州某市场从事保安工作,其间多次探望丘某方,并对其提供帮助。

目前,邱某杰、范某光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对毒品犯罪,警方将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和“零容忍”态度,正告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方式,只要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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