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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代购”、“蹭两口”解馋,就不违法?

来源:中国禁毒、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6/8/17 16:06: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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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加价转卖,只是帮朋友‘跑个腿’,顺便蹭两口解个馋,这也算贩毒?”在吸毒圈子里,这种“代购蹭吸”的歪理邪说颇有市场。不少人把这当成“江湖救急”的人情往来,以为只要不动现金、不分利润,就能游走在法律边缘。殊不知,这口看似“免费”的毒,其实是标好了价格的致命陷阱。


基本案情


赵某与多名吸毒人员长期混迹于县城及周边棋牌室、宾馆等场所,形成了固定的“毒友圈”。在他看来,帮圈内朋友“跑腿”代买毒品,事后大家一起“溜两口”,既是讲义气,也是潜规则。


2023年1月至9月间,赵某先后四次充当了这样的“中间人”。他利用自己掌握的毒源渠道,自行联系上线贩毒人员“阿凯”进行交易,由于购毒人陈某、刘某并不认识毒品上线,整个交易链条完全由赵某一手操控。第一次代购,陈某出资500元,赵某购入约0.3克冰毒后带回自己租住的房屋,二人共同吸食;第二次陈某再次出资400元委托代购,赵某完成交易后私自截留约0.05克冰毒供个人吸食;此后两次,赵某又分别接受刘某、陈某委托,收取600元、500元毒资代购冰毒,交易完成后双方继而共同吸食毒品。


赵某归案后,反复狡辩称自己“没赚一分钱差价”,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帮忙,顺便“蹭两口”解瘾,绝不应该构成贩卖毒品罪。


以案说法


赵某的辩解听起来像“帮忙”,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司法实践中,区分“代购”与“贩卖”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从中牟利。


所谓的“蹭吸”,绝非免费的午餐。赵某利用购毒人找不到货源的劣势,自行联络上线、掌控交易渠道,再以“共同吸食”为名截留部分毒品归自己所有。这种用他人钱财为自己“买单”的行为,本质上是将毒品作为代购的“隐形报酬”,属于典型的变相加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及《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2023年)规定:代购者以“蹭吸”方式从中牟利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赵某短期内连续四次实施该行为,已远超“情节显著轻微”的范畴,依法应予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2023年):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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