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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1/6/10 18:12: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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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准确打击毒品犯罪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正确收集和运用。5月22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上,400余名高校专家学者、司法部门及律师界实务人士,专题研讨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本版特摘编部分与会人员观点,探讨利用证据思维有效惩治毒品犯罪的更优路径。


吉林大学教授谢登科:推定规则在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中的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要求申报而未如实申报,或者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查获携带有毒品的;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等八种情形之下,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是毒品。这体现了推定规则在认定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的运用。实践中需要注意:推定规则首先需要对基础事实进行认定,对基础事实的证明也需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次是对于可以反驳的事实推定,应当允许对方提出反证,对于反驳的事实证明应当以形成合理疑点为证明标准;其三,法官在认定推定事实时,必须同时要求基础事实成立,且不存在合理的反驳事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裴炜:证据搜集需要社会多元主体参与


毒品犯罪有独特性,表现为其不仅在犯罪之后产生直接危害,而且可能对个人、家庭、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更应当秉持情报导向,强调主动作为。毒品治理是一个打防结合的过程。随着网络的兴起以及虚拟货币等支付形式的更新,毒品犯罪难以通过现有的司法活动予以遏制,需要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毒品犯罪的线索发现和证据搜集,商业主体也应当担负起较为重要的责任,但同时也需要划定公私合作的边界,确定侦查活动的基本规则。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肖波:技术侦查、专业证据审查需要进一步规范


从办案机关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技侦证据的使用、转化和认定,都应当严格按照“两高一部”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适用范围方面,重大毒品案件的关联案件是否可以启用技术侦查?再如技侦证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转化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技侦证据,不承认收集到录音证据是本人声音,则需要做声纹鉴定,但当采样过程遭到拒绝,应遵循何种规范来操作?


对于毒品案件的专业性证据,则涉及化学、医学等一些专业上的认定和鉴定,包括制造毒品的工艺、配方,如何来认定也有待于规范的解决方案。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尽管“两高一部”的文件作了详细的行为认定,一般是通过客观行为认定是否具备主观明知,但我们仍然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案件的认定非常困难,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蒋林:警惕证据公式化风险


司法审判中经常出现围绕毒品犯罪证据的诸多疑难问题。我们应当警惕贩毒案件证据公式化的危险。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把一种办案模式固化,有的研究也正在把大数据、智能化和经验总结相结合,来制作一些案件的证据模型。而这些证据模型,可能会导致司法工作的某些不利局面。


我认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还是要回到证据的一般规律上来,要全面、客观、依法地去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时候,尤其要强调符合认识的一般规律、证据形成的一般规律及证明的一般规律,要考量符合行为人个体的行为特征。从证据的角度更多做一些工作,将为严打毒品犯罪,推进禁毒事业作出更多贡献。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胡江: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态势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困难与对策


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数量巨大、更迭迅速;形式多样、难以辨别;制作成本低廉,工艺简单,市场价格相对比较低等特点,这给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我认为,要破解这些困难,可以从两个层面切入进行思考。首先应当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层面去考察,考察行为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一定是要求嫌疑人认识到了这个物质已经纳入到列管名录,只要结合他所实施的制贩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交易价格、洽谈语言等细节,能够认定其所制造或者贩卖的物质,会对他人造成成瘾性危害,就可以了。其次应当从立法规范的层面去考察,我国现有的应对毒品犯罪的规范不论是刑法规范还是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应对是不足的,是比较滞后的。加强研究并建构完善相关规定已成为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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