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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毒违法行为的治理有哪些变化?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5/7/25 16:24: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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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将非法吸食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涉毒违法行为纳入治安行政处罚的范畴。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法律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涉毒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适应时代需要,立足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四大理念对涉毒条款又进行了完善。


体现源头治理的理念


源头治理强调预防为主、重心前移、关口前置。一是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单独予以处罚,旨在切断制毒供应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是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规定“禁入娱乐场所”“禁止接触涉毒人员”的禁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原料、配剂的行为进行处罚,通过禁入和禁接触预防吸毒,都体现了对毒品问题的源头治理理念。


体现综合治理的理念


综合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多种手段并用,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治理合力。《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行业禁毒主体责任。其第八十七条将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该条款明确规定易涉毒的行业、场所的人员配合查缉毒品的义务,明确行业和市场主体管理的责任。


体现依法治理的理念


依法治理强调运用法律作为治理的基本依据和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有关涉毒条款进一步完善细化,一是根据涉毒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或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理,并加强对特定涉毒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根据持有数量分别处以罚款或拘留,第二款规定对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首要分子、组织者从重处罚。此规定旨在严厉打击聚众、组织吸食毒品的行为。二是规定收缴制度。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等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


同时,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亦提高了涉毒行为的罚款上限,彰显了严厉惩治涉毒违法行为的立场。例如,第八十三条对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等行为,罚款上限从3000元提高至5000元,对情节较轻的,从500元提高至1000元。第八十四条对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或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罚款上限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对情节较轻的,从500元提高至1000元。第八十五条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罚款上限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


体现系统治理的理念


系统治理强调治理体系各要素、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和高效协同,提升治理的整体效能。一是加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处罚或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第四十一条等的规定,应对其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个规定为长期以来未成年人吸毒或滥用非列管成瘾性物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二是加强与刑法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增加了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介绍买卖毒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这与刑法中的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等规定实现有效衔接,既明确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责划分,也为实践中对非罪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褚宸舸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泽宇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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