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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把握毒品犯罪中洗钱罪的“准自首”

来源:毒辩研究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3/2/14 17:02: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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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犯罪易涉及“自洗钱”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已明文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且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删除了原条文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即代表包含“自洗钱”行为也构成洗钱罪。


在毒品犯罪中,毒资的收取以及转移、交付较为方式多样化,涉毒人员在转移毒资或收取毒资时也较有一定的隐蔽性,故毒品犯罪而引发的自洗钱行为也较为常见,应把握对该部分犯罪事实的审查,若被指控洗钱罪,应充分争取洗钱罪的有利量刑情节。


二、侦查阶段如何有效把握“准自首”情节


首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通过会见进行沟通,在会见时,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向办案人员供述了哪些内容、记载了哪些内容。仅对于其已经向办案人员供述了有使用他人银行卡或账户等方式收取毒资的,且已经辨认过支付方式或转账截图等内容的,需要充分了解以下内容。但对于未提及该方面内容以及不涉及该方面内容的,不在辩护人会见了解范围,不需要刻意询问犯罪嫌疑人或避免过早了解:


第一,拘留证、逮捕证的罪名是什么,是否包含洗钱罪?


第二,据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中,对于使用他人转移支付交付毒资等行为是否事先已经被办案人员掌握?


第三,办案人员在问及毒资是否收到时,有无自己主动交代通过什么方式交付或者收取的?


第四,在供述自己通过他人的账号等方式转移交付收取毒资的行为时,供述了哪些内容?以便掌握供述的程度。


其次,了解以上内容以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告知3件事宜,具体需要辩护人根据各个案件情况而定。


第一,不排除有涉嫌洗钱罪的可能,便于犯罪嫌疑人做好心理准备。但是否构成应由办案机关审查,辩护人与办案人员沟通时不涉及未指控事实或罪名,辩护人也无从得知是否确实有其他犯罪事实。


第二,向犯罪嫌疑人普及洗钱罪的法律规定,便于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该罪名及相关规定,同时普及准自首的法律规定,以便于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洗钱罪的法律后果和准自首的量刑情节和适用。


第三,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时,既告知其可以作出有罪的供述,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以及如实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行为,并且根据案件情况,要适时向办案机关陈述,如实书面记载在询问笔录中,并注意同步录音录像时言语清晰流畅,便于证据的固定以及调阅同步录音录像核实。


最后,推荐辩护人在公安阶段就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便于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做好量刑沟通。


第一,查阅该类毒品犯罪涉嫌洗钱罪数罪并罚的案例,充分掌握该种自洗钱行为的罪状认定。


第二,查阅该类毒品犯罪中涉及自洗钱的金额以及量刑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把握量刑大致幅度和范围。


三、审查起诉环节重点把握“准自首”的情节认定与量刑沟通


第一,阅卷中充分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归纳出可能存在洗钱罪的证据以及待证事实,阅卷后,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核实证据时,核实具体证据和内容事实的真实性。


第二,分析是否存在准自首的事实情节,就其如实供述的前因后果以及具体交代的过程,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核实具体情况,以及相应证据和内容的真实性。


第三,辩护人充分了解以上情况后,在检察院并未告知确有证据指控洗钱罪时,应仅就单个毒品犯罪的量刑适用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未提及的犯罪事实即代表并不能加以证明,辩护人不能擅自论述。


第四,若辩护人与检察院沟通时,检察官提及该案涉及洗钱罪,因系增加罪名,需与检察官沟通给与合理时间予以审查该罪名,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沟通认罪认罚事宜,来争取时间与犯罪嫌疑人做好认罪认罚的量刑的会见协商工作以及洗钱罪辩护意见的拟定工作。


第五,辩护人以上相应工作准备就绪后,及时与承办人员衔接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提交和沟通,对于有准自首量刑情节的以及相应涉案毒品犯罪等罪拟退赃的,应与检察院进行沟通,便于在确实构成洗钱罪时,可以争取准自首的量刑情节。


第六,另对于涉案犯罪事实,有违法所得确有证据证实的,可以与承办人员事先沟通退赃的从轻幅度,无论从轻幅度多少,也是对犯罪嫌疑人量刑从轻的机会,是否能够把握和适用退赃情节,在与承办人员沟通后,做好家属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和沟通工作,便于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能够争取的量刑从轻幅度最大化。


若案件系法院阶段委托,辩护人所需要的工作大致同上,也要充分审查是否具有准自首情节。


综上,辩护人在办理毒品犯罪中,要注意提高警惕,在接案时要告知委托人、当事人不排除存在增加罪名的风险,尤其是涉及毒资的收取和转移,避免出现律师委托介入后导致罪名增加。另,更重要是要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审时度势的与当事人和办案机关沟通,以便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以及准确适用、认定“准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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