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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改禁毒条例:播涉毒者代言广告最高罚近百万

来源:上海市禁毒办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2/2/23 9:10: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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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上海市禁毒条例》(下称《条例》),新修改的法规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采用了修正的形式,聚焦上海当前禁毒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现实需求,对现行条例中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重点关注物品信息采集、特殊药品管理、网络交易监管等内容。经过本次修正,《上海市禁毒条例》由原来的五十六条,增加至六十条。


互联网涉毒,平台负有监管责任


《条例》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的主体责任,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发生在平台内的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药品以及非法添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化妆品等违法网络经营行为负有管理和报告的义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商品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比如,根据《条例》,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管理平台内的经营行为,发现有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及销售非法添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化妆品等违法网络经营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加大重点关注物品的监管力度。为了落实国家关于加大非列管化学品等禁毒重点关注物品的监管力度,规定市禁毒委员会按照国家禁毒工作要求和具体部署,建立禁毒重点关注物品信息采集管理制度,并明确信息采集的相关要求,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药品的管理等级和具体要求,对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条例》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的购买人和购买数量等,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代言广告,违者最高罚100万元


根据上位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条例》明确,上海市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播出、发布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商业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如果违反规定,不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播出、发布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条例》还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修法细化了戒毒管理和社区康复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原条例中有关戒毒管理服务的概念、措施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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