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园
毒品“邮票”体积小、伪装程度高、交易方式隐蔽,对其打击和预防工作已然成为禁毒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实际上,无论“邮票”如何变异,都并未改变其毒品的本质,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毒品“邮票”治理构建了科学且严密的体系,能够在行政、刑事打处以及管理方面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毒品“邮票”中的主要成分是LSD,这是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明确列举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本质上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实践中所发生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等行为,均可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相应的毒品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吸食行为也可以按照吸毒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视情况责令吸食者进行社区戒毒、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等。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实践中,毒品“邮票”多是从境外流入,进而通过物流快递进行交易,这里往往涉及走私毒品罪以及贩卖毒品罪的适用问题。定罪方面,明知是毒品“邮票”而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可认定构成走私毒品罪;明知是毒品“邮票”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的行为,可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此需要注意此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同时实施走私、贩卖“邮票”行为的,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另外,在犯罪主体上,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而构成运输毒品罪则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量刑方面,走私、贩卖“邮票”的数量认定尤为关键,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1克LSD折合海洛因数量为1克,实践中可以将“邮票”数量先行折算为海洛因后再进行数量认定。走私、贩卖50克以上的,即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整体而言,对于“邮票”的刑事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
“邮票”的毒品本质决定了吸食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邮票”吸食者的处理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当然,在具体认定中,必须要结合吸食原因、吸食次数、吸食后果等相关因素综合分析,实践中有许多未成年人在不了解“邮票”毒品本质的情况下“尝鲜”,对此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宜采用行政处罚。
此外,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对于精麻药品的经营、运输、托运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如“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托运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等,这些规定对相关单位精麻药品管理的不同环节提出了严格要求,在“邮票”治理过程中可参照适用。
(作者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与治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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