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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肇事肇祸,可构成多种罪名!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3/7/19 17:44: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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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我国坚持厉行禁毒方针,在禁毒法的统领下形成了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社会立法相互配合的禁毒立法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面规范禁毒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4部法律为禁毒刑事执法、行政执法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13个毒品犯罪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等违法行为进行规定。我国厉行禁毒,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被定罪处罚。国务院先后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戒毒条例》,为禁毒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拘留所条例》对有关禁毒责任要求进行明确。2015年出台《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增补目录的形式及时列管易被滥用成瘾的物质。


禁毒法律法规是国家相关部门开展毒品问题治理的依据和指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禁毒,从你我做起!


Q


什么是毒驾?


A


根据公安部《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毒驾是指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驾驶车辆,并且血液、唾液中毒品含量达到或超过规定阈值的行为。


Q


关于毒驾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Q


毒驾肇事肇祸可能构成哪些罪名?


会受到何种处罚?


A


毒驾肇事肇祸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Q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


A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故意,主要是根据被告人肇事时的具体客观情况加以判断的。这些具体客观情况包括:行为人的驾驶能力、驾驶状态、行驶速度、所驾车辆的车况、路况、案发地点车辆和行人的多少以及肇事后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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