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由甘肃省禁毒协会主办,今天是 2025年12月31日 星期三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原价“代购”毒品私自截留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荆楚网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5/12/30 16:40:33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帮人原价“代购”毒品

却私自截留

以为自己“躲”在监狱

就会逃过刑罚

殊不知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被告人汪某

最终认罪认罚

罪加一等


近日,经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汪某此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且尚在执行中,其最终要服刑四年十个月,缴纳罚金一万七千元。


2025年6月,公安机关商请公安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汪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双方联手查办该案。


经查,2023年1月21日凌晨,曾某(另案处理)联系汪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网络向汪某转账1600元毒资。后汪某以1600元的价格从周某(另案处理)处购得0.3克甲基苯丙胺晶体、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汪某从上述毒品中截留部分毒品后,将剩余毒品交给曾某。


2025年7月,汪某被警方从监狱解回。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汪某如实交代了其在“代购”毒品中截留部分毒品的过程,但声称自己并未从中牟利,并不构成贩毒


对此,检察官表示,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属于变相加价。


“汪某虽原价买卖毒品,但从中私自截取部分毒品,实质上是变相加价,汪某在代购过程中通过变相加价的方式牟利,意味着其已成为一个独立的转卖环节,涉嫌构成毒品贩卖。”检察官介绍。


“原以为‘躲’在监狱里,有些贩毒的事就不会再被追究了。”汪某悔不当初。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汪某主动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0月29日,公安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以为“帮人代购”毒品只是顺手人情,实则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一时侥幸,换来的是牢狱之灾与家庭破碎。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更别沦为毒品犯罪的帮凶!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甘肃禁毒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通讯地址:兰州市广武门街道黄河沿38号 投稿邮箱:gsjdw@163.com

甘肃省禁毒协会 主办 陇ICP备200000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