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办理的精神药品涉毒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是精神药品迷惑性和隐蔽性强。从2018年至2020年精神药品涉毒犯罪所涉罪名来看,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83.3%,且其中以走私毒品居多,如“蓝精灵”“DC”减肥药等。二是多发于娱乐场所和特定群体。吸食、交易精神药品多发生在夜店、酒吧等场所,且未成年人在精神药品涉毒犯罪中占了一定比例。三是个别医护人员缺乏法律意识,贩卖精神药品。如在区院办理的章某某、朱某贩卖毒品案和周某某贩卖毒品案中,发现相关医院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管理不严问题,乃至有医护人员利用管理漏洞违规配发管制精神药品给他人现象。
今年以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案件20件27人,其中精神药品涉毒案件7件9人,精神药品涉毒案件占比呈大幅上升趋势。7月15日,闵行区检察院召开精神药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据统计,2018至2020年,闵行区检察院受理的审查起诉毒品案件215件286人,其中精神药品涉毒案件18件27人。但今年以来,精神药品涉毒案件已经有7件9人。闵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英解释,这一方面由于国家将更多精神药品纳入管控范围,另一方面普通人接触精神药品的机会增加。
网红减肥药原来是毒品
闵行检察院通过梳理办理的精神药品涉毒案件后,发现这类有三大特点。其中之一是精神药品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强。从2018年至2020年精神药品涉毒犯罪所涉罪名来看,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占83.3%,且其中以走私毒品居多,如“蓝精灵”“DC”减肥药等。
近几年,有一种来自外国的“DC”减肥药在医美行业很流行,被称为网红减肥药,相关的广告在网络上有泛滥之势。闵行区检察院近期办理的王某某走私毒品案就是这样一起因服用和走私“DC”减肥药而被处罚的案例。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周保强介绍说,王某某是一家美容店老板,2014年经他人介绍开始服用某国的“DC”减肥药,后又通过他人从该国代购“DC”减肥药并转卖给客户牟利。2020年8月18日,王某某因持有和服用的“DC”减肥药含有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因其主观不明知是违禁成分而不予处罚。一周后,在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其服用的“DC”减肥药包含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再违规服用将按照吸毒处罚的情况下,王某某为牟取利益,将“DC”减肥药以快递的方式跨境邮寄给他国的客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其住处查获剩余的“DC”减肥药。经检验,邮寄至他国的部分“DC”减肥药检出芬特明成分,重8.84克;在王某某的住处查获的“DC”减肥药检出地西泮成分,重1.44克。
而芬特明、地西泮均是我国《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的严格管控的精神药品。芬特明大多作用于拟交感神经,以控制食欲或镇静,随着服用剂量的增加,会出现认知和精神障碍;地西泮多用于抗焦虑、镇静催眠,长期服用具有耐受和依赖性,可能会出现心率加快、恶心、头痛等症状,甚至出现焦虑、抑郁、狂躁易怒、厌食、厌世等严重情况。
未成年人面对新型毒品缺乏是非辨别能力
另外,这类案件多发于娱乐场所和特定群体。吸食、交易精神药品多发生在夜店、酒吧等场所,且青少年在精神药品涉毒犯罪中占了相当比例,根据统计,今年在闵行区检察院办理的精神药品涉毒案件嫌疑人中,青少年占比33.3%。
2021年2月初,17岁的金某某与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工具,约定由金出售“4ACO-DMT”粉剂给潘,并事先收取潘3500元。之后,金某某随即向上家购入0.6克“4ACO-DMT”粉剂,并用胶囊进行分装。2月25日22时许,金某某携带0.17克“4ACO-DMT”粉剂至本市某酒吧,与潘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又在金某某的住处查获尚未出售的“4ACO-DMT”粉剂共计0.34克。上述“4ACO-DMT”白色粉末中均检出赛洛新成分。
经调查,金某某原来是在国外留学的中学生,只身一人在外求学期间,金某某沾染了大麻等毒品,以此来排解孤独与苦闷。回国后因疫情等原因辍学,之后闲散于社会,经常出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结交了不良朋友,又接触了笑气及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通过麻醉自己来逃避现实,甚至抱着精神药品不是毒品可以随意买卖的侥幸心态,最终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
2021年2月1日0时许,17岁的谢某某在本市某酒吧内玩乐时结识了史某,获悉史某因失眠而长期服用“思诺思”药片,谢某某便向史某某索要了3粒“思诺思”药片,后在酒吧门口以每粒800元的价格,将药片贩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400元,被守候伏击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药片计重0.39克,从中检出唑吡坦成分。
闵行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程慧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毒品不但包括鸦片、海洛因等,而且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医护人员内外勾结贩卖精神药品
闵行检察院在工作中还发现,一些医院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管理不严,乃至有医护人员利用管理漏洞违规配发管制精神药品给他人。闵行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文艳介绍了与医护人员有关的案件。2021年4月1日11时许,周某某在明知“思诺思”系国家管控二类精神药品且被购买者用来当作毒品使用的情况下,虚构其母失眠,寻求上海某医院医师曹某某帮助,在周某某用本人的信息网上挂号后,由曹某某至该院心理诊室找同事开具处方,心理诊室在没有实际就诊患者的情况下开出处方,曹某某凭处方从医院药房以人民币50余元的价格购得“思诺思”药片一盒,交给等在医院门口的周某某。当日16时50分许,周某某将事先准备的净重为0.39克的3粒“思诺思”药片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与购毒人员。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上述药片均检出唑吡坦成分。
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医师曹某某因是对方托关系购药,并不知晓用于毒品买卖,未被提起公诉。
在另一起案件中,今年4月8日,章某某在微信上向社会人员王某兜售精神管控类药物阿普唑仑片。章某某在明知王某购买阿普唑仑片用于“上头”等吸毒行为的情况下,仍与王某约定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5粒阿普唑仑给王某。后章某某联系上海某医院护士朱某购买阿普唑仑,并约定每卖出一颗药分给朱某100元好处费。朱某在明知章某某购买阿普唑仑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后,仍委托同事王某某至神经外科医生马某某处配出阿普唑仑后将该药闪送给章某某。当天,章某某在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5粒阿普唑仑贩卖给王某。经鉴定,这5粒阿普唑仑检出阿普唑仑成分。
章某某、朱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李英说,精神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而“管制”是理解其合法与否的关键,精神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影响社会治安,构成犯罪。闵行检察院一方面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对于情节较轻,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秉承“惩治、教育、挽救”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认罪认罚和观护帮教,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加强帮教和考察。另一方面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针对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的医护人员章某某所在医院对管制精神药品管理不严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助推医院堵漏建制,做到拔掉“毒根”、治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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