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毒工作实践中,“打击”和“预防”是两项核心内容。但从实际效果上来讲,“预防”更能实现禁毒工作的彻底性与有效性。基于此,国家禁毒办组织开展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五个一”等活动,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形势下,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应结合实际进行全面梳理、整体设计,可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探索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禁毒宣传教育体系,进而实现毒品预防教育的常态性、专业性、社会性、法治性与科学性。
存在问题
禁毒法用8条内容对禁毒宣传教育作出规定,从条文逻辑和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1条为总括式规定,强调“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第二部分即第12条至18条为分则,规定了不同主体相应的禁毒宣传教育义务,包括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区、家庭等主体。从现行规定来看,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表述方式上过于概括,缺少落实基础和条件。现行禁毒法相关规定在条文表述上过于概括,例如第11条,对于禁毒宣传教育形式表述为“各种形式”,对于工作导向表述为“鼓励开展”,虽然是总括性的规定,但由于缺少细化的规范解释,导致“各种形式”容易流变为单一形式;“鼓励开展”的表述实际上没有配套的鼓励措施,由此出现了“口号式”的条文表述。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要求在法律规范的表述上要更为具体,为贯彻和落实工作提供具有指引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
第二,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难以实现禁毒宣传教育的常态化。目前,禁毒法仅规定了相关主体的禁毒宣传教育义务,但对于违反此义务或者履职不合格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有义务无责任”,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方主体的责任心与积极性降低。
第三,未区分宣传教育的对象,难以实现精准预防。毒品预防包括三级预防措施,应该针对不同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教育手段,禁毒法目前对于宣传教育对象并未进行细化和区分,使得宣传教育精准化的目的难以实现,应对此作出相应的指引性规定。如针对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采取相适宜的宣传教育措施。
第四,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化程度不够,缺少明确规定。禁毒工作社会化是禁毒工作的重要方向,要求禁毒工作脱离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积极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壮大社会工作者、公益志愿者队伍。禁毒法对于禁毒工作社会化缺少明确、针对性的规定,同时也缺少有关禁毒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参与禁毒公益事业的相关规定,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社会化进程缺少法律支撑。
第五,缺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效果的评估标准。对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效果如何认定和评价,一直以来缺少明确的评估标准。禁毒宣传教育分为正面效果和负面效果,如果缺少科学的评估标准,缺少循证研究,往往无法达到理想效果,甚至与毒品预防的目的背道而驰。现实来看,禁毒法对此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具体落实工作中也缺少相应的评估标准,法律层面也无明确解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禁毒宣传教育的成效。
完善方向
基于上述问题,建议禁毒法在修订过程中,在禁毒宣传教育方面进行必要的完善。
一是条文表述更为细化,增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可操作性。具体、细化的条文表述更有利于责任部门把握和执行。为此,在关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表述上,建议采取“列举+概括”的表述方式,针对禁毒宣传教育形式,可以表述为“禁毒讲座、展览等形式”;此外,可以通过补充解释的方式细化相关规定,将禁毒法相关规定通过其他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进一步丰富和细化,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使得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是区分禁毒宣传教育对象,实现毒品预防的精准化。建议在禁毒法中明确规定,对于不同的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禁毒宣传措施。例如,针对留守儿童,要根据其心理特点、家庭环境、成长伙伴等因素,分析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或者进行何种程度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有区别、有策略、有步骤地实现禁毒教育的精准化。
三是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常态化。常态化的禁毒宣传教育是毒品预防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为此必须在法律层面形成一定的强制力,督促相关主体认真履责,积极作为。建议在禁毒法修订中增加相关约束性条款,并进行细化规定。如采用“有义务、有责任”的立法模式,在赋予各方主体禁毒宣传教育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积极的法律引导强化各方主体的参与意识,增强其履行相关义务的积极性,以此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的常态化。
四是完善相关规定,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要始终树立系统治理的思路,创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工作的机制。禁毒法中应对禁毒工作社会化作出明确规定,充分发挥禁毒委成员单位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社工的力量,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相应的保障。在法律的具体表述中,要突出国家对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工作的鼓励和引导,通过各种途径增强禁毒工作的实效性,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社会化。
五是明确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评估标准,实现禁毒工作科学化。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评估应当由禁毒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相关要求,辅助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规定。即规定各部门要对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具体落实上可借助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力量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实现对宣传教育工作的科学、及时、客观评估,从而构建科学的毒品预防教育评估体系。
(作者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与治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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