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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疑难问题探析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4/7/10 16:50: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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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华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当前毒品犯罪较为常见的罪名之一,案件量较大,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值得探讨,特别是有关容留场所、容留特定关系人等重点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其入罪标准。


关于容留的行为


被告人甲经营一家烧烤店,两名店员乙、丙是甲的亲戚,二人在该烧烤店打工。甲在购买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多次让乙、丙在该烧烤店内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甲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实践中,容留行为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既可以是应吸毒者要求而容留,也可以行为人主动容留;既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甚至是暂时的;既可以提供自己所有的空间,也可以是自己可支配的空间;既可以是作为,如主动邀请他人到其控制的场所中吸食毒品,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发现他人在其控制的场所中吸食毒品但未加以制止。


上述行为,均依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危害性等具体情况,情节轻微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必要时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前述案例中,烧烤店由被告人甲经营和管理,其允许两名店员在自己管理的烧烤店内吸食毒品,应当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关于容留的场所


行为人对吸毒场所是否具有支配、控制力,是认定其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关键。另外,本罪要求提供的场所应当是行为人负管理义务范围内的场所,如果提供的是其不负管理义务的场所,由于无义务则无责任,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场所支付费用的人对场所内其他人吸毒行为事先不知情但事中参与或默许认可的,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先不知情且事中有积极阻止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管理利用下列特定场所能否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值得研究。


一是相对开放型场所。对于住宅、酒店等具有封闭性的场所,无疑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场所。实践中,对于如KTV、酒吧等相对开放的场所能否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具体认定。如果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是在包厢包间,由于其出资取得了包厢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管理权,包厢包间与外界相对隔离,行为人可要求他人在消费时间内不得出入该场所,有较高程度的封闭性,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如果所在地方是卡座,由于卡座是一个开放的空间,隐蔽性较差,不宜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


二是网络空间。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空间聚众吸毒,相关案件时有发生。网络及通讯群组能否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从司法解释来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通讯群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于开设网络、通讯群组,聚众吸毒的行为,似可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理。但是,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而我国刑法并未将吸毒和组织他人吸毒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设立用于网络聚众吸毒的网站、通讯群组,并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开设网络及通讯群组进行聚众吸毒的,对于开设者可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相关网站和通讯群组,其成员均需要通过一定权限才能进入,具有封闭性、隐蔽性,管理者也通过网络手段对网站和通讯群组进行严格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说,其与物理场所并无二致。


关于容留特定关系人


行为人容留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人员进行吸毒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结合其对场所的支配控制力,准确认定其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是容留近亲属吸毒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在近亲属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下,一般对共同居住地具有共同的支配控制权,支配、控制权之间并无优先或排他效力,如果一方吸毒,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发生容留吸毒行为的,如被容留一方不具备对场所的实际支配权,容留一方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容留男女朋友或情人吸毒的情形,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


二是容留合租室友吸毒的情形。认定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审查行为人对于场所是否具有支配、控制权。首先应考虑行为人各自控制的场所;其次应确定吸毒行为发生在哪个房间。对于合租者分居在不同房间的,一般仅对自己居住的房间具有独立的支配权,在自己支配的房间内容留他人吸毒的,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于租赁房内的公共空间,行为人没有支配权,一般不宜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


三是容留毒友吸毒的情形。认定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审查行为人对吸毒场所的控制权和具体分工等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毒友之间未事先约定,一方开房后共同吸食毒品,开房者可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果毒友之间事先约定分工,约定购毒、开房费用的分摊,不宜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关于容留的次数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吸毒的次数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需要准确予以认定。对于短时间内连续多次让同一个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场所吸毒是否能够认定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从而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笔者认为,容留的次数应当从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来判断,对于具有独立判断价值的容留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容留行为,否则不宜认定。如吸毒人员在行为人实际控制的场所内吸毒后,离开该吸毒场所从事其他事务,之后其又再次返回该行为人控制的场所吸食毒品,或者多次往返吸毒,尽管其吸毒行为的时间间隔不是太长,但有其他事务的间隔,均可独立评价,则相关行为均应当认定为容留吸毒行为。但如果吸毒人员短暂离开吸毒场所,之后又回到容留场所内继续吸食毒品,这种情况下时间间隔过短,不应分别独立评价为一次容留吸毒行为。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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