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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立法管制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0/5/15 12:42: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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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以来,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以下简称NPS)种类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119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报告发现891种,已超过2019年8月国际禁毒公约列管的283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数目。近年,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形势变化复杂:由欧洲、北美、亚洲向非洲、中美洲、近东和中东以及西南亚等地区不断蔓延,合成类兴奋型新精神活性物质产量和种类扩大,植物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贩运反弹,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可能增长。为应对NPS的挑战,破解立法滞后、管制范围不广等难题,联合国、部分国家采取改进毒品立法管制制度等措施来治理。目前,国际社会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按管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列表管制、类似物管制和骨架管制;按立法程序快慢可分为临时管制程序和快速列管程序;按管制模式可分为平行立法和单列立法。


我国从2001年起就开始探索氯胺酮的管制。2013年以来,随着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暴发,我国加快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的探索,目前已形成列举法与快速程序结合、药用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互补、单一品种列举与重点种类骨架结构管制一体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单行立法管制制度。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共列管了17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整类芬太尼类物质,其中14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其余15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整类芬太尼类物质均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列管于该办法的增补目录。


把有药用作用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


2001年5月9日、2004年7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下发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从2004年7月15日起,属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氯胺酮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被“升级”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2010年8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2013年1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目录在已列管氨胺酮、4-甲基甲卡西酮的基础上,又将JWH-073等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进行管制,至此我国共计列管14种药用类新精神活性物质。


该立法路径主要延续了我国传统毒品立法管制制度的做法。


创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把非药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管理


针对非药用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我国采用快速程序单列立法进行专门管制。


2015年9月24日,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一次性列管了116种非药用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非药用类精麻药品的管制,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拟纳入列管的品种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明确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并规定国家禁毒办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时启动列管工作,从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到完成列管、立法程序一般不超过9个月。


2017年1月25日、2017年5月22日,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联合公告,将卡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U-47700等4种物质列入《目录》管制,自2017年3月1日、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16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将4一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目录》管制,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共列管17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借鉴骨架结构管制方式,拓展芬太尼类物质立法管制的范围


我国历来重视阿片类物质的滥用与流行问题,早在2013年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已将13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管制,随后分别于2015年、2018年陆续发布、更新《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把已发现的12种新型芬太尼类物质列入管制,共列管25种,其中包括国际禁毒公约列管的21种。为加大涉芬太尼类物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2019年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从2019年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管制。


该立法路径再次突破了我国现有毒品立法管制制度。和联合国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列举法的毒品立法管制制度。该方式的主要优势在于明确被管制药品的品种和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预测的可能性。缺陷是被管制药品品种的增加或删除需经法定程序,过程冗长,花费时间较长。以上缺陷也是国际毒品管制制度的漏洞,多数合成型新精神活性物质正是钻这些漏洞而产生的。采用骨架结构管制方式,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立法管制不仅拓宽了其管制范围,而且达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事前管制的目的。


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不仅从立法方面及时为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还从执法方面,通过相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提供新精神活性物质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不断地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实现有效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的目的。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14种新精神活性物质(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氯胺酮和恰特草)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余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可参照适用已正式印发的毒品依赖性折算表进行。截至2019年8月,国家禁毒办已印发三份毒品依赖性折算表:2016年6月印发的《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该表涵盖了2015年9月发布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所附增补目录中的104种新精神活性物质。2017年10月印发的《100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明确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100种药品(尚未明确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与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折算标准,其中包括少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折算标准。2019年1月印发的《3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明确AMB - FUBINACA、ADB - FUBINACA、5F - ADB与海洛因的折算标准。


虽然我国能紧随国际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步伐,积极创新我国毒品管制制度,加强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但也存在着立法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低、配套措施不完善、办理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


(作者系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教授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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