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一项重要的戒毒措施,常出现在相关工作与政策文件中。该词从何而来?
在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层面,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历史始于原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联合印发的《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该方案将治疗对象限定为20周岁以上、经多次戒毒仍未脱瘾的海洛因成瘾者,而已感染艾滋病病毒者则不受年龄限制。2006年,原卫生部、公安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暂行方案》进行修订和补充,颁布了《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该方案将治疗对象由“海洛因成瘾者”扩展为“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其他准入条件保持不变。2014年,为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对象认定上更为宽松:一方面,继续针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但不再硬性要求“经过多次戒毒治疗仍不能戒断毒瘾”;另一方面,取消了年龄下限,未满18周岁的成瘾者经监护人书面同意后亦可申请参加。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使用的是什么药品?自2002年试点以来,我国长期单一使用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规格:1mg/ml)。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阿片类物质使用相关障碍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在维持治疗药物中增加了丁丙诺啡(含复方丁丙诺啡),具体包括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规格:0.2mg、0.4mg、0.5mg、1.0mg、2.0mg)、复方丁丙诺啡纳洛酮舌下片(规格:盐酸丁丙诺啡2mg、盐酸纳洛酮0.5mg;盐酸丁丙诺啡8mg、盐酸纳洛酮2mg)等。
在用药方案上: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日常推荐剂量一般为60-120mg/天;丁丙诺啡维持治疗的剂量范围常在8-24mg/天,具体用法用量遵循个体化原则。药物维持治疗的时间因人而异,一般建议至少持续1年以上,部分患者可能需要终身用药。需说明的是,美沙酮与丁丙诺啡既可用于急性戒断症状的脱毒治疗(采用替代递减法),也可用于长期维持治疗。
需要注意的是,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并非单纯服用替代药物,而是包括医疗、心理/行为干预和社会支持等的综合干预方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多项职责,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治;开展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和毒品检测;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禁毒知识宣传。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法律属性是什么?现行《戒毒条例》明确了四种法定的戒毒措施: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那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属于其中哪一种?《戒毒条例》第二章“自愿戒毒”共包含四个条款,其中第九条至第十一条都涉及戒毒医疗机构,第十二条则专门规定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置于“自愿戒毒”章节之下,已明确了其法律归属。同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的药品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促进身体康复的戒毒医疗活动。”这进一步表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属于医疗机构开展的戒毒医疗活动。因此,无论从条文结构还是治疗实施主体来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法律性质均为“自愿戒毒”。
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具有哪些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归纳为“三减少一恢复”,即:减少阿片类物质滥用,减少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减少违法犯罪,恢复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不应随意减缩为“药物维持治疗”或“维持治疗”。一般意义上的“维持治疗”多指疾病出院后的延续性治疗,例如2003年发布的《青海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离休干部因患重症、恶性肿瘤、脑溢血、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移植住院治疗,出院后需维持治疗的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的,应在社区医疗服务站就医。”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则特指针对戒毒人员的医疗活动,其中“戒毒”二字清晰界定了治疗对象的特定身份——戒毒人员,因此不宜省略。
(作者周立民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沈阳系浙江省戒毒管理局医疗康复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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