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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被告获刑

来源:港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6/1/16 16:19: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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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贩毒,不吸毒,就不会构成毒品犯罪了?不!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场所内吸毒同样构成犯罪!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这样一起容留吸毒案的审理情况↓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人姜某某驾驶其借用其堂哥的小车到贵港市市区接上岑某某、周某某、蒙某某、陈某某后,五人一起开车到覃塘区某某乡,岑某某向他人购买八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五人一起开车到贵港市覃塘区某某村附近的路边,接着被告人姜某某同意蒙某某、周某某、岑某某、陈某某在其车上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8月21日,被告人姜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在本案中的罪行。


法院审理


被告人姜某某一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认定的一般要求容留人员对该场所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包括临时支配权。容留他人吸毒,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容留他人吸毒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每位公民都有抵制毒品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提高拒毒意识,莫沾毒品,莫交毒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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