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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若干重点问题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4/9/24 16:19: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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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华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毒品犯罪,必须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毒品犯罪隐蔽,证据种类单一,直接证据匮乏,取证难度大,翻供现象较为普遍,当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案件办理质量。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的重点问题及应着重关注的环节作梳理阐述。


证据是否充分


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存在证据不充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强化证据审查运用,完善证据体系。


一是关于客观性证据。有的毒品犯罪案件过分依赖口供,未全面收集涉及毒品犯罪信息流、物质流和资金流的客观性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信记录,航班记录、高速公路通行记录、住宿记录和快递记录,毒品交易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汇款记录,交易监控录像,毒品犯罪的物证、书证,外包装物做指纹等痕迹鉴定,汇款单、包裹单、账本笔迹鉴定,等等。


二是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证明毒品犯罪的难题之一,除行为人自身的供述之外,只能通过其他证据予以推定。有的案件忽视对毒品主观明知方面证据的收集,证据容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损毁或灭失,导致案件难以处理,甚至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应当注重全面收集与毒品具有关联性的指纹、生物样本等证据,更好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


三是关于电子数据。当前越来越多的毒品交易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数据在证明毒品犯罪方面的作用愈加凸显。实践中,一些重要电子数据未能及时予以提取,影响毒品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注重全面收集相关电子数据,特别是对于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中的数据信息,应及时恢复收集和提取。


四是关联性证据。实践中,一些毒品犯罪案件未深挖查处,有关上下线、共同犯罪等关联性犯罪以及涉毒资产等证据未全面收集。应当注重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和案件线索,打击上下线、共同犯罪等关联案件,纠正漏罪漏犯,查扣收缴涉毒资产,做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证据是否规范


司法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案件存在证据不规范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司法,及时排除风险隐患。


一是关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鉴定。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鉴定没有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办理,办案程序存在瑕疵。包括未说明毒品来源及物证提取过程的合法性,扣押现场没有见证人,称量、取样、送检时毒品的编号、名称以及对毒品外观特征的描述与扣押清单不一致,封存毒品不符合规定,没有分开称量,将多个包装的毒品混装取样,送检的检材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不相符,进行混合鉴定,等等。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鉴定不规范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形成毒品同一性认定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是关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没有按照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相关规定进行,包括没有扣押、封存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没有对电子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没有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等。应当注重纠正电子数据收集不规范问题,以确保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工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是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些毒品犯罪案件中讯问录音录像不规范,如:录制不完整,录制方式不规范,录像内容与笔录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对于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而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以讯问录音录像相关内容为准作出认定。对于经查实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应当依法排除。


四是关于现场和讯问处置。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未制作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的仅以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形式予以表述,导致毒品犯罪案件现场情况无法查清。有的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在法定羁押场所,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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