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犯马福胜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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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犯马福胜依法执行死刑


来源: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4/30 17:23:11 阅读次数:

贩卖、运输毒品犯马福胜,又名哈木则,男,1971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东乡县人。2010年2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1. 2016年3月下旬,罪犯马福胜指使马福华、马五麦勒(均已判刑)从甘肃省前往云南省伺机接运毒品。3月27日,马福华、马五麦勒与马如林(已判刑)在云南省楚雄市见面,马福华将马五麦勒持有的银行卡号发给马福胜,随后该卡收到两笔存款共1.46万元。当日马福华、马如林从楚雄市程家坝高速收费站附近接取到毒品,次日三人携带毒品欲返回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马福华行李箱内查获海洛因7836克,从马如林身上查获海洛因6克。


2. 2016年4月下旬,罪犯马福胜等人与马有苏夫(已判刑)通过电话方式联系贩毒事宜。马有苏夫与马由苏、张洒力哈、包小军(均已判刑)商议后决定由马由苏负责运输毒品。马由苏找到马元胡、马军(均已判刑)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接运毒品。期间,马有苏夫联系马福胜等人,得知毒品装在改装的汽车油箱内近期到达。5月7日,马有苏夫指使马由苏、马军在昆明市接到装有毒品的车辆,由马由苏、马元胡、马军轮流驾驶返回。5月8日,公安人员在甘肃省徽县“十天”高速收费站截获该车辆,从油箱夹层中查获海洛因23970克。


3. 2017年2月,罪犯马福胜的侄儿马克勤与杨白克勒(均已判刑)联系马福胜购买毒品。杨白克勒通过马克勤与马福胜在电话中商定了毒品交易价格、地点、方式后,分两次将毒资40万元交给马克勤。3月6日,马福胜电话通知马克勤毒品已到成都市,杨白克勒即指使马者力路(已判刑)驾车去成都市接取毒品。马者力路3月7日到达成都市成华区地勘路附近将接到的毒品欲运走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海洛因15114.8克。当日,马克勤联系马福胜之子马志龙到其家中取走毒资36万元。


4. 2017年5月中旬,罪犯马福胜与杨文西(已判刑)预谋贩毒,商定由马福胜组织毒品,杨文西负责提供人质、接应毒品运输至甘肃。杨文西与马哈入尼(已判刑)雇佣李一斯么尔力(已判刑)到云南省接运毒品。同月20日,李一斯么尔力与马阿英社及人质到达昆明市后,人质即被马福胜叫走。6月1日上午,李一斯么尔力在昆明市北部汽车客运站加油站附近接到部分毒品后放至出租屋内。6月2日,李一斯么尔力、马阿英社接到剩余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马阿英社手提包及李一斯么尔力出租屋内查获海洛因8369.6克。


综上,罪犯马福胜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55296.4克。


罪犯马福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马福胜四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且分别系贩卖毒品上家、合伙人、运输毒品的组织指挥者,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又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国法,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马福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福胜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贩卖、运输毒品犯马福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 4月29日将罪犯马福胜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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