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理和文化上的原因,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新加坡毒品的滥用问题日渐突出。基于此,新加坡政府展开了一系列打击、治理活动,并于1973年颁布了《滥用毒品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为物质列管、犯罪惩罚、治疗康复、证据采集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令正文一共可分为七个部分,而后又有五个附表、一个立法史和两个比较表。应当说,刑罚处罚是犯罪打击的落脚点。法令对毒品犯罪的惩罚集中规定在第二附表——定罪后可以惩处的罪行当中。通过对相应内容进行考察发现,新加坡毒品犯罪的刑罚制度有统一的刑罚表格、严厉的刑罚处罚以及分级的处罚模式三大特点。
统一的刑罚表格
总体上来看,法令的第二附表是一个综合性的表格,其在内容上囊括了涉毒行为分类、毒品物质分级、涉毒行为惩罚等信息。首先,在涉毒行为分类上,该附表以行为的表现方式为依据对行为进行分类,并区分了毒品犯罪的组别,例如,第5组主要包括的是贩卖类的毒品犯罪,第6组主要包括的是制造类的毒品犯罪。同时,还在该附表中犯罪的一般性质部分具体列明了毒品犯罪的行为内容,具体包括行为方式、涉及毒品种类(主要是一些较为传统的毒品,例如可卡因、大麻、鸦片等)、涉及毒品的数量等。其次,第二附表还涉及毒品的分级问题。法令依据一定的危害性标准将毒品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并且规定在第一附表之中,但是该附表没有规定对涉及这些毒品的行为的处罚。因此,第二附表在列明不同的毒品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在惩罚部分中说明了对这些行为的具体刑罚。最后,第二附表还对法定刑进行了列明。具体包括三种情况:行为涉及传统毒品的法定刑,例如,未经授权进口或出口鸦片数量超过1200克的,直接对应死刑;行为涉及管制药物时的法定刑,例如未经许可贩运A级药物的,最长可以判处20年监禁,15次鞭打,最短可以判处5年监禁,5次鞭打;不直接涉毒的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例如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法官可判处12个月以下的监禁或者5000新加坡元以下的罚金,或者并处。应当说,该表格内容全面、体系完整,为毒品犯罪打击活动提供了明确、系统的量刑指南。
严厉的刑罚处罚
众所周知,新加坡的刑法具有“刚柔并济,以刚为主”的鲜明特色,这一特征在禁毒刑法领域也相当明显,并且“以刚为主”的特征更为突出:首先,从总体的刑罚配置上来说,第二附表所规定的法定刑当中死刑大量存在,并且如果涉及毒品犯罪,监禁最长可达30年,换言之,毒品犯罪刑罚的上限较高;其次,具体来说,判处重刑的门槛很低,例如,贩卖可卡因30克以上,或者贩卖大麻50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再次,通过第二附表可知,新加坡禁毒刑法实际上拥有较大的打击范围,犯罪圈较为扩张,例如不遵从毛发测试命令亦可被视为犯罪,并且可能被判处4年以下监禁或者1万新加坡元以下的罚金,或者并处。最后,其刑罚措施也较为严厉,法定刑当中存在肉刑——鞭刑,也为新加坡的禁毒刑法增添了严厉色彩。
分级的处罚模式
法律治理毒品的难点之一在于毒品种类繁多、变异迅猛,尤其是在新精神活性物质不断翻新的当下,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如何科学地划定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的范围,以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明确、稳定的依据成了一个方法上的难题。同时,在确定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的范围之后,如何科学、准确地规定不同行为、不同毒品、不同数量等情况下的对应法定刑,也是一个难点。在第一个问题上,新加坡目前采取的做法是当下较为流行的分级列管制度,即通过一定的标准,将大量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并且规定在第一附表——受控药物当中,为毒品物质的法律管控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此分级的基础上,为了解决第二个问题,法令建立了“分级处罚”的制度。换言之,第一附表明确规定了同一行为涉及不同等级的毒品时,应当选择的法定刑幅度,进而实现了法定刑上的“分级”。例如,根据第二附表的规定,行为人未经允许制造A级物质的,将面临最高30年或终身监禁及15次鞭打,最短10年监禁及5次鞭打,而行为人未经允许制造C级物质的,最高20年监禁及15次鞭打,最少5年监禁及5次鞭打。这样一来,法律在对某种物质进行管制时,只需考虑该种物质的危害性大小,再将其划入第一附表中的相应等级,而不用再考虑在不同的行为涉及不同的毒品种类时,规定不同的法定刑或者毒品折算标准。
禁毒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应当说,新加坡的《滥用毒品法令》在该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盛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