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打击全县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牢固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治观念,杜绝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确保全县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等毒品原植物,任何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非法运输、非法携带、非法持有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三、非法种植罂粟需承担法律责任,被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自觉铲除已播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五、《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每位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拨打秦安县公安局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电话(0938-110;0938-4994040),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密,并依照《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七、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禁种铲毒工作人员或者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惩处。
特此通告
秦安县公安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