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关于严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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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关于严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来源:秦州禁毒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5/3/28 17:03:08 阅读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禁种铲毒工作,实现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禁毒条例》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四、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每案给予500至1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具体如下:(一)查获1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二)查获1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查获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四)查获5000株以上10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五)查获10000株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禁种铲毒工作人员或者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公安机关将常态化通过空中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进行巡查监控,一经发现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从严打击处理。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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