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现全县“零种植”“零产量”目标,根据陇西县2024年禁毒工作总体部署,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俗称大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五、鼓励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同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陇西县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铲除毒品原植物100株以下的奖励500元;1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奖励1000元;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奖励2000元;5000株以上10000株以下的奖励5000元;10000株以上的奖励10000元。
六、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拨打陇西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电话(110、禁毒大队:0932-5953031;禁毒办:0932-5953017),对检举揭发人严格予以保密,并依照《陇西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陇西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