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研讨会,聚焦禁毒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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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研讨会,聚焦禁毒刑事司法


来源:中国禁毒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8/31 16:46:11 阅读次数: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协办的“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与毒品犯罪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恩施召开,与会实务工作者和学者就相关议题展开研讨。本报摘录部分与会专家的主要观点,以飨读者。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关键词:毒品案件证据审查运用


毒品犯罪存在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取证难、印证难、举证难等特点。


毒品案件中最客观的实物证据是毒品,其他物证还包括毒品包装物、装载物,从包装物上提取物质以及装载毒品的工具等。对物证的审查,应当把握:对毒品可疑物的保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制作查获经过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指认、收缴扣押笔录;拍摄、制作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笔录,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物证应当一证一取,一证一照,并如实制作笔录,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固定和保存,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不能随案移送或者不易保存的物证,应当逐个进行拍摄,照片附说明连同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保存在案卷当中;物证转化为书证附卷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庭审质证时应尽可能地出示原物、原件,不能出示原物、原件的,才能出示照片、说明、复制品或者复印件;物证照片、录像、复制品,必须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预谋贩毒案件中,查获的毒资、犯罪工具应当提取、扣押,并制作相应笔录,涉案银行存款应当冻结。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涉案款物,不能随案移送的,应当移送涉案款物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并证明其与犯罪的关联性。人民法院对没有随案移送的款物判决没收的,裁判生效后,侦查机关应当将保管的涉案款物上缴财政。


视听资料及技术侦查资料是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对于毒品案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应当把握: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保管链条、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和原内容,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是否相互印证;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涉毒案件,应对讯(询)问被告人及关联人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于视听资料,应当审查来源,是否有通过剪接等手段伪造、篡改的可能,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矛盾,与同时制作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内容是否一致;视听资料制作、提取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视听资料内容存在疑点,制作、提取机关不能合理解释的,该视听资料不能采信。


何荣功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关键词:禁毒刑事政策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我国毒品犯罪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6月21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全国禁毒工作群众满意度均保持在96%以上。但是,禁毒工作仍然面临不少难题。比如,涉案毒品种类更加多元,涉案毒品结构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危害相交织。又如,毒品犯罪网络化、智能化特点日渐突出,“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的非接触式犯罪手段成为毒品贩运的新常态。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寄递业态发展,毒品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明显加大。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3290人,重刑率达23.6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15个百分点;2012年至2021年,全国毒品犯罪案件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总体为23.09%,各年度重刑率分别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8至17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完善禁毒刑事政策,我们有必要关注如何有效减少毒品滥用,如何最大限度节省社会资源,如何尽可能减少刑法惩罚。近年来我国毒品问题治理越来越强调“治未病”,重视毒品预防教育。未来我国毒品问题的治理需要处理好惩罚、医疗和教育三者的结构比例和组合关系。在当前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要强调以法治的方式治理毒品犯罪,重点关注以下几点:第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对毒品犯罪的精准打击。第二,进一步推进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第三,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第四,重视构建和完善毒品犯罪涉案财产查处制度。第五,重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有效规制。


石经海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从严惩处


“零容忍”并非主要靠刑法治理毒品问题。无论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从全面依法治国来看,刑事惩罚只是毒品问题治理体系中的一个举措。毒品问题治理需要“打—防—矫”的体系化与整体性施策,除打击以外,预防和矫治同样非常重要,甚至更重要。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与刑法适用中要正确理解和适用“从严惩处”要求。一方面,毫无疑问,我们要坚持“从严惩处”,另一方面,“从严惩处”一定是依法进行。在某种意义上,“从严惩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方面。我们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既不能脱离基本刑事政策,需要“当严则严”,也不能脱离刑法框架本身,让“严”无法定边界。 


这里的“依法从严”,包括依照刑法规定的罪名、共犯、法定刑、毒品概念等方面,包括依法进行刑法解释。从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来看,这个“依法从严”有着很好的体现,如强调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犯罪、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并在罪行极其严重情形下依法适用死刑;依法严惩“具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并在罪行极其严重情形下依法适用死刑;依法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势力、毒黑交织、枪毒合流的制贩毒团伙;依法严惩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并在罪行极其严重情形下依法适用死刑;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及危害农村地区的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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