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禁毒网讯 12月19日,庆阳市合水县一名女性吸毒人员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为全面落实吸毒人员戒毒康复措施,切实提升禁毒工作成效,12月17日,合水县公安局组织缉毒、网安、合成作战、派出所民警,经过分析研判、连夜蹲守,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一出租屋内抓获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人员曹某。经审查,曹某于2020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自2020年10月至今,曹某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其行为已构成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人员,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目前,吸毒人员曹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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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戒毒是指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由镇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整合家庭、社区、公安、卫生及民政等力量和资源对其进行戒毒治疗、辅导和帮扶的一种戒毒措施。
2、社区戒毒要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尿检,在操守良好的情况下,社区戒毒时间为三年。如果按照规定积极遵守社区戒毒协议,戒毒人员会在不影响工作、学习和正常生产生活的状态下完成戒毒过程。社区戒毒充分尊重吸毒人员的人格,体现了政府对吸毒人员的教育和挽救。同时,社区戒毒是被责令的,带有一定强制性质,戒毒人员必须要端正态度,积极参与戒毒康复活动,严格遵守社区戒毒规定,切不可放任自我,消极戒毒,一旦触犯了相关协议规定,将面临着严厉的惩处。
3、社区戒毒并不是只有尿检呈阳性,才会被强制隔离戒毒,逾期不报到、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同样会被依法强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戒毒条例》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戒毒条例》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庆阳市合水县禁毒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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