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毒品不是自己主动购入,是朋友吸剩留下的,帮忙转手售卖不算贩毒”;还有人以为,“只是小额转手、赚取微薄差价,体量极小,不会触犯刑法”。殊不知,毒品作为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品,只要转手交易,不论数量多少,均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卓某某因售卖朋友吸食后遗留的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朋友剩的冰毒,他转手卖了
2025年12月8日,小林(化名)、小海(化名)相约前往卓某某的出租屋一同吸食毒品。抵达后,小海出资2000元购买了冰毒,三人利用自制吸毒工具共同吸食。吸毒结束后,小海将少量未吸食完毕的冰毒遗留在卓某某的出租屋内,随即自行离开。
次日凌晨,小川(化名)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卓某某想购买冰毒。卓某某随即萌生牟利想法,将小海留在屋内的剩余冰毒,搭配一颗麻古,一同装入香烟盒内,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小川。小川支付毒资后,携带毒品返回住所,利用自制工具自行吸食。
后公安机关先后挡获卓某某、小林、小海、小川四人,并对四人毛发样本进行检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卓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辩解:“毒品不是我买的,是小海他们吸剩留下的,我不算贩毒。”
经查,小林、小海、小川三人均存在吸毒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构成贩卖毒品罪
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明知涉案冰毒、麻古系国家管制毒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售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量卓某某的犯罪事实、涉案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卓某某对贩卖毒品罪存在严重认知偏差,误以为“非自行购入的毒品,转手售卖不构成贩毒”。
对此,法官精准拆解,明确法律边界。
一、贩卖毒品罪定罪核心是“有偿转让行为”,与毒品货源无关。法律认定贩卖毒品罪,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毒品有偿流转、交易转让行为。无论毒品是自行购买、他人赠送、捡拾所得,或是同伙吸食剩余的残留物,只要实施了对外有偿售卖、转手转让的行为,均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定性。
二、“遗留”毒品仍属管制违禁品,无权私自处置。冰毒、麻古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毒品,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均构成刑事犯罪。公众一旦发现他人遗留的毒品,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备上交。私自留存数量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再实施有偿转手行为就直接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司法实践中,帮他人代卖毒品、转手处理同伙剩余毒品、微信群拼单购毒后转售剩余份额等行为,均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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