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销售“笑气”案件,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案情回顾
“第一次接触‘笑气’是在跟朋友的聚会上,朋友们在吸食‘笑气’,让我试试,在好奇心的催使下,我吸食了‘笑气’,便一发不可收拾。”检察官提审时,朱某这样说。
朱某上瘾后便从各处购买“笑气”吸食,次数越来越频繁,依赖性越来越大,费用越来越高,收入不能负担支出,朱某便动起了购进“笑气”再出售的歪心思,于是从2021年3月开始,朱某便从上家购入“笑气”,用于自己吸食及对外销售获利。
不久,朱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处罚,但其不思悔改,2023年5月,朱某“轻车熟路”又干起了“老本行”。朱某从上线处购进“笑气”运输到库房进行分装,通过客户介绍,以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售卖“笑气”,销售群体多为年轻人,甚至还有在校学生。
“生意”太好,朱某有些忙不过来,在同朋友刘某某偶然的交谈中得知刘某某手头紧,朱某便让刘某某送货,并按瓶向其支付提成,刘某某想到自己没有收入还有贷款要还,便欣然同意。从此,二人分工明确,朱某负责联系客户,刘某某按照朱某的指示送货并代收货款。2024年7月,刘某某在送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朱某、刘某某的仓库中以及车辆后备箱中查扣“笑气”20余瓶。经检验,上述“笑气”均检验出一氧化二氮成分。经查,朱某、刘某某销售金额为7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经审查,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一般用于医学麻醉和食品加工。人体吸入一氧化二氮后,会感到短时间放松、愉悦,不自觉发笑,甚至产生幻觉,因此才被称为“笑气”。
检察官提醒:“笑气”具有成瘾性,大量吸食“笑气”会产生致幻、视听功能障碍等一系列副作用,严重的会造成瘫痪、甚至死亡。“笑气”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经营“笑气”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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