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说它能减压
是‘快乐气体’
哪知道
吸完后手抖得写不了字
上周背的课文全忘了
走路都得扶着墙……”
浙江省衢州市中学生小宇(化名)
以自己的亲身经历
撕开“笑气”的伪装
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一条线索
牵出“笑气”跨区域贩销网络
2024年初的一次朋友聚会上,罗某偶然接触到了“笑气”,朋友告诉他,吸入这种气体能“放松解压”。出于好奇,罗某尝试吸了一口,短暂的快感让他迅速上瘾。随着吸食频率越来越高,罗某的积蓄很快见底,看着空空的钱包和戒不掉的瘾,一个念头在他脑海中滋生:“不如搞一些‘笑气’拿来卖,既能自吸,还能赚钱。”
同年12月,经人牵线,有人告知罗某网上有靠谱卖家,联系时只能用暗语,不能提“笑气”二字。罗某立即联系上了自称“何哥”的卖家。得知“何哥”不仅货源稳定,还能送货上门,罗某便通过朋友圈发布广告,以“朋友圈接单+跑腿配送”的模式,将“笑气”卖给当地寻求刺激的年轻人,同时分销给郑某等3名长期吸食“笑气”的人员。
2024年12月17日深夜,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在对辖区重点关注区域进行排查时发现,一男子将印有“笑气”类似标识的箱子搬运至某公寓。民警通过扫楼,在该公寓某房间内查获23个标注为“奶油气弹”的金属钢瓶,并当场抓获罗某。
考虑到该案极有可能涉及上下游犯罪,公安机关邀请衢江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同步侦查取证。
“我只是帮‘何哥’跑腿送货,真不知道这是违法的。”罗某到案后辩称。“何哥”是谁?罗某是否只是不知情的跑腿人?通过进一步侦查,警方锁定了罗某的犯罪证据。
面对扎实的证据,罗某终于供述其自2024年12月以来,以每瓶150元的价格从上家何某处购买“笑气”,后通过网络以每瓶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将“笑气”销售给买家。截至被抓时,罗某已累计分销“笑气”150余瓶,涉案金额5.8万余元。
以罗某为突破口,一条连接中游分销商何某、终端销售商郑某等人的“笑气”地下交易链逐渐浮出水面。
构建完整证据链
精准定罪量刑
今年3月,该案被移送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迅速组建办案组,还原出非法经营“笑气”上下游犯罪链条:上游气源来自杭州,中游经诸暨周转分销,终端通过网络在衢州分销。为逃避打击,涉案人员用“奶油气弹”“打气球”代称“笑气”,收货时使用化名,线下交易选择废弃仓库、地下车库等隐蔽地点,且多数采用现金交易,交易后立即删除聊天记录。
“他们甚至连物流信息都做了伪装,在平台配送下单时填‘消防器材’,司机根本不知道运输的是‘笑气’。”承办检察官介绍,罗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销售“笑气”,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但要准确区分各环节人员罪责,必须构建扎实的证据链。
对此,衢江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多方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今年5月,衢江区检察院对罗某等5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罗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固定证据挖出嫌疑人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及“从杭州‘方哥’处拿货”“‘方哥’有稳定气源”。
“方某是整个网络的起点,不将其缉拿归案就无法实现全链条打击。”今年5月,公安机关对方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
经查,方某偶然接触“笑气”后开始“以贩养吸”。2024年10月,方某联系上家曹某(另案处理)购入“笑气”,以“线上微信接单+线下物流配送”模式分销,共售出“笑气”近500瓶,涉案金额7万余元。
今年6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方某移送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衢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7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延伸阅读:
引导全社会共同抵制吸食“笑气”行为
问:“笑气”是不是毒品?
答(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王警官):“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学名一氧化二氮,通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同时也是一种医用麻醉剂。该物质具有镇痛、麻醉作用和一定的神经毒性,大量吸食会使人产生快感,但长期或过量吸入会导致脏器、神经损伤及严重成瘾,甚至引发瘫痪或死亡。“笑气”目前虽未被列入毒品,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问:为何要整治“笑气”?
答(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王警官):因“笑气”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笑气”。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运输“笑气”的行为,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依据刑法第225条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也应予以行政处罚。
问:“笑气”治理难点有哪些?
答(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主任毛律师):一是法律界定模糊。“笑气”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却未被认定为毒品,打击力度受限。二是监管存在漏洞。“笑气”在工业、食品等领域有合法用途,导致源头监管困难,难以区分正常使用和非法外流,且线上线下交易渠道隐蔽,如通过网络平台、私下交易等方式售卖,监管部门难以察觉和查处。三是认知和宣传不足。部分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对“笑气”危害认识不足,认为其没有成瘾性,危害不大,易受诱惑尝试,相关法治宣传覆盖范围和深度有待提升。
问:治理“笑气”,检察机关如何发力?
答(衢江区检察院陶检察官):检察机关要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搭建跨部门协同平台,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司法机制,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从生产源头、运输过程到销售终端实施穿透式监管,对各环节违法者依法严惩。此外,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应持续深化法治宣传,以校园为主阵地,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定期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群体对“笑气”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共同抵制吸食“笑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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