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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毒品,江西一“05后”男子获刑!

来源:江西法院 责任编辑:曹红娟 发布时间:2025/1/15 16:43: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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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非常后悔,


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


我一定不会选择这条路……”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小豪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上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多次在赣州、全南贩卖,通过微信账户或现金方式接收毒资共计8360元。


2024年6月,就在小豪以为自己走上轻松“致富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豪多次向他人售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小豪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小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


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大家不要盲目跟风


切勿出于好奇尝试“上头电子烟”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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