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将吸食“笑气”伪装成“吸气球”等形式在年轻人群体中进行传播,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法院依法对两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招聘专职司机运送“笑气”
9个月非法经营数额达65万元
去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为牟取高额利润,开始非法经营“笑气”,杜某则负责运送“笑气”,几天后杜某因此事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退出,被告人雷某某便独自经营。
此后,雷某某一直邀请杜某回来共同经营“笑气”,杜某禁不住利益的诱惑,再次与雷某某“合作”。从去年7月开始,雷某某负责联系“笑气”来源及客户,杜某负责管账及联系客户,二人一直合作到去年10月,又招聘了罗某作为司机负责运送“笑气”。
去年12月6日,雷某某、罗某被警方抓获,杜某于去年12月7日主动投案。经查,从2023年3月至案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5万余元,从2023年7月至案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雷某某非法获利11万余元、被告人杜某非法获利约5万元、被告人罗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4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杜某、罗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低价购入,翻倍卖出
4个月销售金额突破11万
4月24日,金牛法院对另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进行宣判。
2023年12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收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小区运送“笑气”,经轨迹摸排,警方发现李某某车上藏有内装“笑气”的五个金属罐,遂展开侦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多次从陈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罐80-9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笑气”,再以每罐200元的价格非法售卖给他人吸食,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运送。期间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2.3万余元。2023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均已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网络非法售卖“笑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综合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笑气”成为毒品代替物
已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笑气”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原本作为镇痛剂、食品添加剂、助燃剂使用,然而近年来“笑气”逐渐成为“瘾君子”的毒品代替物。长期吸食“笑气”会造成人体维生素缺失,进而影响神经,轻则造成认知功能障碍,重则导致残疾或者死亡,无论何种后果,都会对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法院提醒,虽然目前我国未将“笑气”列入毒品管制,但早在2015年已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吸食“笑气”所产生的极大成瘾性,对人体的危害不亚于毒品。吸食“笑气”者可能会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或“非法持有危险物质”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违规生产、销售“笑气”者,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甚至危险作业罪,从而触犯刑法。再次提醒,吸食“笑气”的“笑”不是真正的“笑”,切勿在好奇心驱使下吸食“笑气”,应自觉抵制不法分子蛊惑,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同时切忌以身试法,在利益诱惑下贩卖“笑气”,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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